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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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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分,應如何計算?

答: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繳納稅額不足1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其計算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分,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而非依彙總之稅額計算。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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