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答:依財政部104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3930號令釋:「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是以,如符合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即書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等皆應依法課徵印花稅,惟屬政府行政機關所書立之憑證、學校處理公款所使用之憑證,或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之副本或抄本等,符合印花稅法第6條規定或相關解釋函令情形者始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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