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問: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分別移轉予二位繼承人,每筆土地或建物均由一位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答:依法務部93年11月15日法律決字第0930040074 號函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生效,依其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由繼承人取得單獨之不動產所有權,無民法第1151條有關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之適用...」據此,該具繼承性質之遺囑,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 條第5 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44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