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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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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私立學校發包工程所簽合約,其由學校持有者應否貼花?

答: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所稱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係指公私立學校凡收支各該學校之公有款項所書立或使用之憑證。故公私立學校發包各項工程所簽訂之承攬契約,學校所執之一份,依上開規定,應免納印花稅。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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