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財政部77年9月24日台財稅第770266092號函之規定,「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其向會員收取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所開立之收據,准予比照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故若地政士公會為「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且「具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性質」者,則該公會向會員收取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所開立之收據,即可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