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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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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地政士公會向會員收取之會費及常年會費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花?

答:依財政部77年9月24日台財稅第770266092號函之規定,「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其向會員收取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所開立之收據,准予比照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故若地政士公會為「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且「具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性質」者,則該公會向會員收取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所開立之收據,即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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