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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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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以更新維修保養公車站牌而取得站牌廣告經營權之合約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答: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與B市公民營公車聯營管理中心所簽訂之「○○市聯營公車站牌合約書」,約定A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以更新、維修、保養全部聯營公車行駛各路線站牌,及按月支付○○市公民營公車聯營管理中心××萬元,取得公車站牌之廣告經營權,具有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性質,應屬承攬契據。應先查明該公司更新、維修、保養全部聯營公車站牌之當時當地市場價格,憑以計貼印花稅票。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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