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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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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以不動產為信託標的成立信託關係之信託契約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答: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即公契),應繳納印花稅。信託關係人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該信託契約書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免納印花稅。至於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者,已兼具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應於書立該契約時貼用千分之一印花稅票。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1-07-20
  • 點閱次數:2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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