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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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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發行股票委託代辦股務、簽證及承銷之契約,要否繳納印花稅?

答:受託辦理股票發行之股務、簽證及承銷等事宜所簽訂之契約,除「簽證契約」非屬承攬契據性質,無須貼用印花稅票外,「股務代理契約」及「證券承銷契約」均屬承攬契據性質,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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