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問:健保特約醫院開給民眾之醫療費用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如須貼用應由何人負責貼花?

答:(一)醫療院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非屬健保給付範圍、及對非保險對象所開立之醫療收據為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所按千分之四稅率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其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應於收據上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以每 2 個月為 1 期彙總計算應納之印花稅額申報繳納。
(二)健保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故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開立之收據內所載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之金額,得自該收據總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其應納之印花稅。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2344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