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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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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網路申報不動產移轉案件於查欠後撤銷,已繳納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還?

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程序,尚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於查欠後,雖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或撤銷契約,惟因契據已交付使用,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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