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應貼用印花稅票合約書有溢貼時,應如何處理?合約書簽訂後解約已貼用之印花稅票可否申請退稅?
答:(一)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10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不論是以繳款書繳納、彙總繳納或以實貼方式繳納之印花稅,如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均得申請退稅。
(二)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納之理由。因此,合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因故作廢或終止,不得申請退稅。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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