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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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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財團法人經營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及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老人安養護中心,是否須繳納印花稅?

答:財團法人倘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其提供安養照護服務等社會福利勞務取得之收入,所開立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統一發票,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免課徵印花稅;但如就前述收入開立收據,仍屬銀錢收據性質,應課徵印花稅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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