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問:學生團體舉辦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應否課徵娛樂稅?

答: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免徵娛樂稅。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94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