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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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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逾期繳納稅款者,有無罰則?

答: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1-03-18
  • 點閱次數: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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