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納稅人可向所在地的地方稅稅捐機關提出申請:1.土地受損時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9月22日以前申請減免地價稅,2.房屋毀損時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3月22日以前申請減免房屋稅,3.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停駛、報廢可在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更多詳細辦法,請點選連結<災害減免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