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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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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本市配合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新增2項稅捐減免優惠措施為何?

答:包括更新前合法建物所有人取得更新後房屋未移轉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由2年延長至12年,及以協議合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於產權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也可以減徵40%,並自108年2月1日起適用。

  • 發布日期:108-06-25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8-06-25
  • 點閱次數: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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