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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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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業經行政院會銜監察院公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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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監察院公告
  • 發布日期:107-12-21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更新日期:108-04-10
  • 點閱次數: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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