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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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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Q&A

Q1:本市配合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新增土地增值稅減免優惠措施為何?
A1:倘以協議合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於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辦理產權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以減徵40%,並自108年2月1日起適用。
Q2:地主原有100平方公尺土地,因實施權利變換,需移轉40平方公尺予實施者抵付權利變換共同負擔,其減少之面積是否需課徵土地增值稅?又剩餘土地再移轉有無減免?
A2:地主若以40平方公尺土地抵付權利變換共同負擔,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其餘60平方公尺土地之後再移轉,為權利變換取得土地後第1次移轉,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
Q3:辦理權利變換土地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為何?
A3:原則上應以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Q4: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都市更新,地主獲配房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需要自行申報土地增值稅嗎?

A4:由實施者檢具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釐正之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報。

 

 

  • 發布日期:110-09-01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更新日期:110-09-03
  • 點閱次數: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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