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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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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Q&A

Q:都市更新之房屋有什麼租稅減免?

A:
一、更新後房屋自使用執照核發日之次月起減半徵收房屋稅2年。
二、另本市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即最多為2年+10年)。
三、本市增訂自然人持有都更房屋於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屆滿後,如未移轉者,再折減房屋課稅現值20%,並以8年為限。

 
  • 發布日期:110-09-01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更新日期:110-09-03
  • 點閱次數: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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