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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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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租稅優惠

稅目

稅捐優惠

適用條件

法條依據

房屋稅

減半

一、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二、所定更新後房屋稅之減徵,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2項認定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月起,二年內房屋稅之減徵。

  •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

三、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四、都市更新後房屋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於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內未移轉者,於減半徵收期間屆滿後,就持有房屋期間折減其房屋課稅現值20%至喪失所有權止,並以八年為限。

  • 新北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

地價稅

免徵

  • 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減半

一、更新期間土地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更新後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三、更新後地價稅之減徵,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年起,二年內地價稅之減徵。

  •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

契稅

免徵

  •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7款規定

減徵40%

一、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二、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8款規定

土地增值稅

免徵

一、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7款規定

二、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6款規定

減徵40%

一、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二、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三、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8款規定
  • 發布日期:110-09-01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更新日期:110-09-03
  • 點閱次數: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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