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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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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Q&A

Q1:參與都市更新免徵地價稅之期間為何?如何認定?
A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
,即以開工之日起算至發給使用執照止,若土地為無法使用者,可以免徵地價稅。

Q2:都市更新完成後獲配之土地,地價稅減半徵收期間自何時起算?
A2:更新完成地區內之土地,其地價稅自使用執照核發日之次年起減半徵收2年。

Q3:更新完成2年內移轉土地,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繼續享受稅捐減半優惠嗎?
A3:地價稅減半徵收期間為2年,例如更新完成後1年把土地賣掉,新的土地所有權人仍然可以再享有1年地價稅減徵50%之優惠。

Q4:都市更新期間內土地無法使用,地價稅之減免是否須由地主提出申請?
A4:更新期間內土地若無法使用,由實施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後,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地價稅減免。

 

 

  • 發布日期:110-09-01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更新日期:110-09-03
  • 點閱次數: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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