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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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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遭遷出,地價稅續按自用申請於112年9月22日截止!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於109年至110年間遭戶政機關遷出,致110年、111年地價稅經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把握112年9月22日恢復自用稅率申請期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函釋,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該市土地,因設籍人受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其戶籍於109至110年間遭戶政機關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不符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110年、111年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土地所有權人可於112年9月22日前向該處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其「出境期間係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國之切結書」,經審認核准後,仍可續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並退還前已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而產生之溢繳稅款。相關申請書表可至本處官網(網址: https://www.tax.ntpc.gov.tw/sp-onap-cont-142-083aa-1.html)下載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cases/services/OLF013014/0)線上申辦。

 

該處另提醒民眾,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土地,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若已申辦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不須再行申請。如有任何地價稅疑問,可撥該處服務電話(02)89528625洽詢。

 

資料詳洽:土地稅科 代理科長廖淑琴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 發布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法務科
  • 更新日期:112-09-28
  • 點閱次數: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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