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車輛遺失未至警察機關辦理失竊登記 使用牌照稅仍須課徵!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如遺失時,車主應向警察機關報案車輛失竊,並檢具報案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使用牌照稅即計徵至失竊前1日。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者,計徵至報案前1日。
該處進一步說明,嗣後若車輛尋獲,則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否則原牌照已註銷如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時,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稅款另須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該處納保官特別提醒,繼承人如繼承車輛卻不知車輛行蹤時,應檢具繼承相關文件向警察機關辦理失竊登記,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避免車輛遭他人侵占、使用或因欠繳使用牌照稅、逾期檢驗註銷牌照,停放路邊或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時,繼承人將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相關規定補稅加處罰。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主任納保官 廖淑琴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 發布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法務科
- 更新日期:1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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