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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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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故事】查無出租,土地增值稅得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土地增值稅】查無出租,土地增值稅得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史小姐多年前購置新北市公寓,因尚無居住需求,故出租予鄧先生一家人使用。109 年底,史小姐的兒子因有意前往該公寓居住,故於租約到期後,即不再續約,該公寓改供史小姐的兒子居住。

111 年 2 月間,史小姐的兒子另有購置新屋計畫,史小姐決定將該公寓出售。該公寓順利於同年月售出後,雙方隨即申報土地現值,史小姐並同時申請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

數日後,史小姐接獲稅捐處通知,該公寓出售前一年,有鄧先生及其家人設立戶籍資料,應由設籍人至稅捐處說明有無租賃之情事,惟經多次通知,未獲回復。史小姐表示,其租約至 109 年 12 月底止,往後即供兒子居住,其本人可提供租約並填寫無租賃申明書以佐證,希望納保官協助查明。

納保官知悉後,遂請業務單位按租約登載電話聯繫設籍人,設籍人表示其確實承租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惟因個人因素不同意簽署申明書。為查明該公寓確實於租約到期後即未出租,納保官進一步查閱水、電及天然氣資料,按相關單位函復,該公寓自 110 年起為低度使用戶。納保官將資料轉由業務單位重新審認後,全部面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史小姐表示,經過這次事件讓他深刻體會到,稅捐處的納保官是真的以同理心為納稅人服務,對於這次納保官所給予的協助,他表示非常滿意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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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增值稅-查無出租,土地增值稅得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 發布日期:111-07-25
  • 發布單位:法務科
  • 更新日期:111-12-20
  • 點閱次數: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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