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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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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故事】追溯改依實際出租面積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納保官耐心傾聽問題 用心維護您的權益

王先生省吃儉用在新北市板橋區買了一間房屋稅供自住,每年按時繳交地價稅及房屋稅,因朋友從南部上來板橋工作,想跟王先生承租一間房間,王先生考量自己一個人住且須償還房貸,故於 109 年 5 月與朋友簽訂租賃合約,將一間房間出租並收取每月 1 萬元租金。

王先生事後收到稅捐處公文,通知其所有土地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地上房屋自 109 年 5 月起出租使用,不符土地稅法第 9 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故自 110 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 110 年差額地價稅。

王先生很緊張來稅捐處找納保官協助,表示其房屋係供本人自住並設有戶籍,僅將一間房間出租給朋友,為何稅捐處依全部面積改課並補徵地價稅款。王先生提供公證書及租賃合約等佐證資料,請納保官協助查明,保障其權益。

經納保官檢視公證書、租賃合約後,耐心告知王先生自住房屋若有出租應主動向稅捐處申報等相關規定,並解釋因租賃合約未載明出租面積,故稅捐處全部改課並無違誤。經納保官細心解說後,王先生了解相關規定,並表示願意提出聲明書,聲明房屋僅部分面積出租且其餘面積供本人自住使用。納保官請同仁會勘查證後,並依相關佐證資料,改以實際出租面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更正 110 年補徵稅額。王先生很感謝納保官貼心服務,傾聽民眾訴求,站在納稅者的立場即時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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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價稅-納保官耐心傾聴問題,用心維護您的權益
  • 發布日期:111-07-25
  • 發布單位:法務科
  • 更新日期:111-12-21
  • 點閱次數: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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