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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卡】 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1戶設戶籍可一併核准自住(NEW)

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1戶設戶籍可一併准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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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1戶設戶籍可一併准自住
  • 發布日期:114-09-10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更新日期:114-09-10
  • 點閱次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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