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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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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故事】查明土地屬自用住宅之建築基地,土地增值稅得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稅率

【土地增值稅】建築基地合併分割,自住用地稅率適用,不可不知

潘先生與太太 35 年來一直住在他們買的第一間公寓, 110 年兩人退休後,因考量年紀大不方便爬樓梯,於是決定把公寓出售。該公寓於 111 年 3 月順利售出後,雙方隨即申報土地現值,潘先生並同時申請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案經業務單位調閱謄本等資料,查得該公寓坐落地號(下稱A地號)土地,合併同段非屬該建物之建築基地範圍之B地號土地,故該部分土地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潘先生接獲稅單對其自始取得並未變更,卻無法按自用稅率課稅深感無法接受,遂尋求納保官協助查明。

納保官受理後,先請業務單位調閱B地號土地之手抄土地謄本,並比對該建物使用執照存檔地籍圖與現行地籍圖發現,本案建物坐落A地號土地於建造執照核發後,分割出C地號土地,嗣又合併至A地號土地,惟A地號土地之手抄謄本合併登記事項,誤將C地號登錄為B地號,經與地政機關確認後,更正A地號現行及手抄謄本合併登記紀錄。因A及C地號土地皆屬本案之建築基地,經業務單位重新審認後,全部面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潘先生表示,經過這次事件讓他深刻體會到,稅捐處的納保官能協助納稅人主動調查,以同理心為民服務,對於這次納保官所給予的協助,非常感謝,對稅捐處的服務也感到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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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增值稅-建築基地合併分割,自住用地稅率適用,不可不知
  • 發布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法務科
  • 更新日期:111-12-20
  • 點閱次數: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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