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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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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金融機構繳稅

(一)稅目: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娛樂稅、印花稅等地方稅
(二)繳納方式: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納。
(三)適用期間:開徵繳納期內。如逾期繳納,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四)時效: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內(郵局不代收)。
(五)繳納地點:新北市各代收地方稅款金融機構清單(xlsx檔下載)
(六)手續費: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以留置稅款方式抵付,納稅人無須負擔。

  • 發布日期:107-08-13
  • 發布單位:資訊科
  • 更新日期:111-05-30
  • 點閱次數:6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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