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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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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10月1日開徵了

    109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109年10月1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開徵,繳款書於9月中旬寄送,如有遺失或未收到稅單情形,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於109年9月26日至109年11月4日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 使用工商憑證或輸入統一編號及車號,透過多媒體資訊機列印繳納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亦可於上述期間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直接線上查繳稅款。除此之外,亦可於開徵期間向全國各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本處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

    為方便民眾繳納稅款,提供多元繳稅管道,除已辦妥約定轉帳繳納者,應於109年11月2日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存款,以備提兌外,其餘民眾可持繳款書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即期票據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還可到四大超商櫃檯繳納。另外,還可以信用卡繳稅或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轉帳繳稅。

    本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末日因適逢周休例假日,順延至同年11月2日(星期一),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09年11月4日24時前,惟109年11月3日至109年11月4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提醒您,若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逾2日會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未於109年12月31日前繳清109年使用牌照稅者,若於110年1月1日後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須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請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造成荷包損失。

  • 發布日期:109-09-07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9-09-07
  • 點閱次數: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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