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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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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持續健全稅制,建立優質賦稅環境

   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制更健全、賦稅法規與時俱進,同時因應經濟發展趨勢及政府政策目標,於健全財政營造經濟永續發展基礎下,推動稅制改革方案,重要成果及賡續推動政策如下:

一、108年下半年通過法案及重要施政成果

(一)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鼓勵臺商返臺投資

為引導臺商境外資金回流,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發展,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匯回專法),行政院核定自同年8月15日施行,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分別匯回境外資金及自境外受控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並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依規定管理運用者,該全部匯回資金得選擇適用特別稅率8%或10%課稅。倘於規定期限完成實質投資,並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原繳納稅款之50% (即實質稅率4%或5%)。至109年1月17日止,申請案件203件,金額522億元;核准184件,金額488億元;實際匯回121件,金額411億元,繳納稅款33億元。(詳附表)


(二)修正薪資所得計算規定,合理化薪資所得稅負
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自108年1月1日起,薪資所得計算得選擇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實際負擔之規定費用(包括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上限各為薪資收入之3%),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可擇一擇優適用,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平等權保障意旨,使薪資所得稅負更臻合理,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三)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之租稅負擔
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自108年1月1日起,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並訂定排富規定,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四)加速產業智慧升級轉型,帶動第五代行動通訊(5G)發展,提供租稅優惠
108年7月3日增訂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自108年1月1日起,提供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購置智慧機械及5G系統設備投資抵減優惠,符合申請程序及要件者,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五)配合關鍵產業政策及提升國內投資動能,展延及新增「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
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除強化並展延現有租稅優惠10年,另新增營利事業將保留盈餘從事實質投資者,得將該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租稅優惠。


(六)調高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免稅門檻
108年9月20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調高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免稅門檻至5千元,自同年12月1日施行,簡化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扣繳作業,並鼓勵民眾購買政府舉辦之獎券投注公益,及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


(七)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
108年6月13日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2千元,俾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至109年1月 5 日止,已核准退稅件數785,181臺,金額13.4億元。


(八)汰舊換新大型車減徵貨物稅
108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 12條之6,106年8月18日至111年12月31日報廢第1期至第3期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大型車最高減徵貨物稅40萬元,俾利加速汰換老舊大型車,改善空氣品質。至109年1月 5 日止,已核准退稅件數5,901件,金額16.79億元。


(九)提供公共汽車及社福專用車輛免徵貨物稅優惠
鼓勵大眾運輸業者購買節能公共汽車,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展延低底盤等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及為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免稅特種車輛增列到宅沐浴車,以降低到宅沐浴車購置成本,俾鼓勵設置或捐贈到宅沐浴車,優化長照服務品質。


(十)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40萬組
108年9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明定自108年9-10月期起(即11月25日開獎)之雲端發票增開專屬獎每組獎金500元之獎別40萬組,提高民眾索取雲端發票誘因,落實節能減碳政策。


(十一)提供贈與稅及遺產稅全國跨局臨櫃申辦服務
符合一定條件之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案件,分別自108年5月1日及12月1日起,不受贈與人及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限制,納稅義務人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臨櫃辦理申報,取得證明書。民眾無須往返奔波,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截至108年12月底,贈與稅跨局申報案件計7,103件;遺產稅案件359件。


(十二)推動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管道
1.108年1月1日起推動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措施,新增網路APP兌獎服務,提供24小時即時兌領獎服務,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之限制,實體兌獎據點由1千3百多個據點,增加為1萬3千多個兌獎據點,方便民眾兌領獎金。其節省之手續費用於增開雲端發票專屬500元獎40萬組,回饋與民眾。

2.配合兌獎作業資訊化,建立「預警機制」、「暫緩給獎機制」及「通報機制」等防弊機制,並增加中獎發票檢核、中獎人身分檢核及獎金匯入帳戶檢核等系統核驗作業,註記每張發票之領獎人,以利後續查核領獎異常情形。
3.本措施實施甫屆滿1年,統一發票兌獎APP下載使用次數已突破155萬人次,帶動雲端發票快速成長,截至108年12月底,雲端發票開立張數較107年同期成長37%,有助落實無紙化之環保政策。


二、持續推動之重要政策如下:


(一)協助臺商回臺投資,提供稅務專屬諮詢及加強宣導資金滙回專法服務
1.稅務專屬諮詢服務:
依行政院核定「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供「稅務專屬諮詢服務」,協助臺商解決回臺投資所涉稅務問題。倘臺商諮詢案件需要國稅局協助就個案事實認定,國稅局將成立專案小組與臺商進行個別諮商,協助釐清事實及確定其法律效果,有效及明確處理稅務問題。
2.加強資金匯回專法宣導:
(1)配合上開專法自108年8月15日施行,財政部於同日發布授權訂定之子辦法,並完成申請及宣導配套措施,包含:建置網站專區與專人諮詢窗口、備妥疑義解答與懶人包、核定宣導計畫及擬定相關書表與公文格式,順利推動新法施行。
(2)為使外界瞭解相關規定,財政部與相關部會共同積極辦理對外宣導,截至108年12月底,已辦理623場對外宣導活動,共計6,605家企業、30,363人次參加,有助減少臺商疑慮,提升其資金回臺投資意願,為我國經濟及就業成長帶來實質貢獻。


(二)研修「稅捐稽徵法」
「稅捐稽徵法」自制定公布以來,歷經多次微幅修正,因應近年來社經環境快速變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等相關行政法規陸續制定或修正,有進行通盤檢討之必要。財政部為廣徵各界意見,並利周延完備,成立法案研修小組,舉辦「檢討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座談會,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7月9日完成預告程序。鑑於本次修法幅度較大,影響層面廣泛,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俟凝聚社會相當共識後,儘速函報行政院審議。


(三)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指出,「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財政部90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7200號函關於非都市土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財政部依上開解釋意旨辦理情形如下:
1.108年8月14日廢止90年函,另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函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是類案件加強輔導,請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申請復查,於修法完成後,另為適法處分。
2.密集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盤點依法得徵收土地之相關法律,規劃以依法得徵收之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或農業用地,現況經政府開闢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者為範圍,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並將配合土地編定實務,規劃申請及發證作業相關配套措施。


       財政部表示,健全稅制乃長期工作,秉持租稅中立原則,持續研議各項稅制稅政改革方案,並取得社會共識後提出,期能建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同時達成政府政策目標。

  • 發布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9-11-26
  • 點閱次數: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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