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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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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10月1日開徵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8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108年10月1日起至108年10月31日止開徵,請登記營業用車輛的車主如期繳稅,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於9月中旬寄出,如有遺失或未收到稅單情形,可於開徵期間向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還可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 使用工商憑證或輸入統一編號及車號,透過多媒體資訊機(ibon、FamiPort、Life-ET、OK.go)列印繳納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除此之外,亦可利用工商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號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線上繳稅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方便民眾繳納稅款,提供多元繳稅管道,除已辦妥約定轉帳繳納者,應於108年10月31日24時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存款,以備提兌外,其餘民眾可持繳款書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即期票據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還可到四大超商櫃檯以現金繳納。另外,還可以信用卡繳稅或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轉帳繳稅。

該處提醒,若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逾2日會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未於108年12月31日前繳清108年使用牌照稅者,若於109年1月1日後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停放),須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提醒納稅人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造成荷包損失。

資料詳洽: 消費稅科 科長葉淑儀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 稿 人: 消費稅科 股長白豐榮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賴香君 電話:02-89528200轉130

  • 發布日期:108-10-02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8-10-02
  • 點閱次數: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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