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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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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移轉規定知多少

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提醒您: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1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110-08-13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0-08-27
  • 點閱次數: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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