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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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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

自107年1月1日起,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改按月發放,請領受人、遺族應注意以下事項:(詳見本要點第五點)

  1. 領受人移居國外者,應於每年11月底前,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領受人移居國外領取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證明書」,申請發給。
  2. 領受人定居香港、澳門者,應於每年11月底前,檢具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證明書,申請發給。
  3. 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無法親自申請者,得委託國內親友持我國駐外單位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書向發放機關申請,經驗證無誤後,依領受人指定領受方式,撥入國內金融機構、郵局帳戶或由國內親友代為領取等方式發給。
  4. 領受人前往大陸地區者,應依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3條第4項、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程序辦理。
  5. 領受人有退撫給與變更、喪失或停止等事由,應主動舉證(領受人亡故除外),向發放機關申請辦理;有姓名變更、地址異動等情形,應主動通知發放機關變更。
  6. 領受人亡故時,其遺族應儘速通知發放機關及臺灣銀行,分別停發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

 

檔案下載

  1. 修正規定
  2. 修正總說明
  3. 銓敘部函
  • 發布日期:107-04-03
  • 發布單位:人事室
  • 更新日期:107-08-20
  • 點閱次數: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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