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暨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簡稱退撫法)於106年8月9日經總統令公布,除第7條第4項(育嬰留職停薪公務人員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第69條(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自106年8月1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7年7月1日施行。
退撫法施行細則於107年3月21日經考試院令訂定,除第7條及第105條自106年8月1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7年7月1日施行。
- 發布日期:107-04-03
- 發布單位:人事室
- 更新日期:10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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