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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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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補徵鉅額稅款適用)

表單下載

序號類別標題檔案下載
1 書證表單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申請書(地方稅適用)
2 書證表單委任書
3 審核流程受理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案件標準作業流程圖
4 審核流程受理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案件標準作業流程圖(簡易版)
5 審核流程受理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案件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申辦案件說明

申辦案件說明

案件說明

一、法源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適用要件:
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每次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

三、申請方式:
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檢附證明文件,臨櫃或郵寄至本處(總、分處)等方式提出申請。【應繳稅款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提供相當擔保。】

四、注意事項:
 (一)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

 (二)分期繳納之期數如下,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長以36期為限:

  1. 應繳稅款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2. 應繳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三)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各期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四)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分期繳納。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稅款再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者,不同事由各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3年。

 (五)未如期繳納之處理:

  1. 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並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逾期未繳納之當期稅款限繳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2. 稅捐稽徵機關依前述規定發單送達前,納稅義務人已繳納逾期稅款者,應就該逾期繳納稅款自分期繳納限繳日之次日起依法加徵滯納金,免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辦理。

(六)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免徵限額: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免徵限額為300元以下。

應檢附文件

一、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申請書。
二、身分證件:個人身分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設立或變更登記之相關證明文件。
(臨櫃如委託他人者,應另附委任書)。
三、稅額繳款書。

處理天數

6天

連絡電話

總    處 TEL:8952-8200
板橋分處 TEL:8952-8200
三鶯分處 TEL:8671-8230
三重分處 TEL:8971-2345
中和分處 TEL:8245-0100
瑞芳分處 TEL:2406-2800
新店分處 TEL:8914-8888
新莊分處 TEL:2277-1300
淡水分處 TEL:2621-2001
汐止分處 TEL:8643-2288
林口分處 TEL:2600-5200



 

  • 更新日期:112-12-07
  • 點閱次數:
  • 發布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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