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補徵鉅額稅款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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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類別 | 標題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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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書證表單 |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申請書(補徵鉅額稅款適用) | |
2 | 書證表單 | 委任書 | |
3 | 審核流程 | 受理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案件(補徵鉅額稅款)標準作業流程圖 | |
4 | 審核流程 | 受理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案件(補徵鉅額稅款)標準作業流程圖(簡易版) | |
5 | 審核流程 | 受理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案件(補徵鉅額稅款)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
申辦案件說明
案件說明 |
一、法源依據: 二、適用要件: 三、申請方式: 四、注意事項: (二)分期繳納之期數如下,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長以36期為限:
(三)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各期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四)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分期繳納。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稅款再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者,不同事由各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3年。 (五)未如期繳納之處理:
(六)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免徵限額: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免徵限額為300元以下。 |
應檢附文件 |
一、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申請書。 |
處理天數 |
6天 |
連絡電話 |
總 處 TEL:8952-8200 |
- 更新日期:114-04-14
- 點閱次數:
- 發布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