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致戶籍遭遷出案件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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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類別 | 標題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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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書證表單 | 受疫情影響致戶籍遭遷出案件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 | |
2 | 書證表單 | 設籍人出境逾2年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 |
申辦案件說明
案件說明 |
一、法令依據:
依據財政部111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910號函。
二、適用對象:
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設籍人因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而不符地價稅自用規定者。
三、申辦注意事項:
土地所有權人得於112年9月22日前申請110年及111年續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前已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而產生之差額稅款,不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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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文件 |
受疫情影響致戶籍遭遷出案件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 |
處理天數 |
10天 |
連絡電話 |
總 處 TEL:8952-8625 |
- 更新日期:111-09-28
- 點閱次數:
- 發布日期:111-08-08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