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地方稅分期繳納(財務困難、補徵或大額稅款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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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類別 | 標題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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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書證表單 | 納稅義務人申請地方稅分期繳納申請書(財務困難、補徵或大額稅款) | |
2 | 書證表單 | 委任書 | |
3 | 書證表單 | 提供擔保品申請書 | |
4 | 審核流程 | 受理申請地方稅分期繳納案件(財務困難、補徵或大額稅款)標準作業流程圖 | |
5 | 審核流程 | 受理申請地方稅分期繳納案件(財務困難、補徵或大額稅款)標準作業流程圖(簡易版) | |
6 | 審核流程 | 受理申請地方稅分期繳納案件(財務困難、補徵或大額稅款)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
申辦案件說明
申辦案件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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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說明 |
一、法源依據: 二、適用稅目: (一)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印花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 (二)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核定補徵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怠報金及罰鍰。 (三)娛樂稅核定補徵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 三、適用要件: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者,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但符合(一)1.至3.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免加計利息: 1.依社會救助法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急難救助或醫療補助。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非自願性離職、被減薪,或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二個月。 4.營利事業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 5.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連續四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 6.其他因客觀事實致發生財務困難。 (二)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三)補徵應繳稅款單筆或合計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四、申請方式: 五、注意事項: (二)分期繳納之期數如下,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長以36期為限:
(三)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各期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怠報金及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四)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分期繳納。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再申請分期繳納者,不同事由各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3年。 (五)未如期繳納之處理:
(六)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之免徵限額。 |
應檢附文件 |
一、納稅義務人申請地方稅分期繳納申請書。 |
處理天數 |
一般案件6天(不含補正天數);提供擔保品案件20天(不含補正天數) |
連絡電話 |
總 處 TEL:8952-8200 |
- 更新日期:114-04-14
- 點閱次數:
- 發布日期:112-12-03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