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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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類別 | 標題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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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書證表單 | 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 | |
2 | 書證表單 | 委任書 | |
3 | 審核流程 | 受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案件(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標準作業流程圖 | |
4 | 審核流程 | 受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案件(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流程圖(簡易版) | |
5 | 審核流程 | 受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案件(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
申辦案件說明
案件說明 |
一、法源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財政部「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二、適用稅目: 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之本稅、利息及罰鍰。 三、適用要件: 申請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處查明屬實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農業部、勞動部或其他部會)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 (二)營利事業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 (三)個人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 四、申請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臨櫃(如委託他人者,應另附委任書)、郵寄至本處(總、分處)或至新北市政府雲端櫃檯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等方式,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五、注意事項: 1.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其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如下: (1)延期期限: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期限予以核准,最長以一年為限。 (2)分期期數: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期數予以核准,最長以三十六期為限。 2.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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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文件 |
一、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地方稅適用)。 |
處理天數 |
6天 |
連絡電話 |
總 處 TEL:8952-8200 |
- 更新日期:114-05-06
- 點閱次數:
- 發布日期:112-11-05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