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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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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

表單下載

序號類別標題檔案下載
1 書證表單表一-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書
2 書證表單表二-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自住用申報書
3 書證表單表三-房屋所有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4 書證表單表四-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5 書證表單表五-聲明事項表
6 審核流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標準作業流程圖
7 審核流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申辦案件說明

申辦案件說明

案件說明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除致稅額增加,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即3月22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外,應於每期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應檢附文件

  1.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書或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自住用申報書。
  2. 申報改為自住使用者,如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須填具房屋所有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3. 申報改按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者,請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4. 申報改按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者,請檢附出租予租賃住宅包租業者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委託租賃住宅代管業管理之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影本及租賃契約書影本。
  5. 申報改按勞工宿舍使用者,請檢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勞工宿舍證明文件。
  6. 申報改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7. 申報改按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公共建設、附屬設施或附屬事業,其供住家使用之房屋,請檢附相關投資契約等資料。
  8. 申報人如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為重要事項陳述者,請另填報「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處理天數

會勘案件18天;一般案件7天

連絡電話

總    處 TEL:8952-8242 
板橋分處 TEL:8952-8640 
三鶯分處 TEL:8671-8247 
三重分處 TEL:8971-2318 
中和分處 TEL:8245-0124 或8245-0125 
瑞芳分處 TEL:2406-2807 
新店分處 TEL:8914-8826 
新莊分處 TEL:2277-1300 轉261 
淡水分處 TEL:2621-2001 轉3219
汐止分處 TEL:8643-2288 轉116
林口分處 TEL:2600-5200 轉211

  • 更新日期:114-04-28
  • 點閱次數:
  • 發布日期:107-10-09
  • 發布單位:房屋稅科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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