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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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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房屋新、增、改建稅籍及使用情形

表單下載

序號類別標題檔案下載
1 書證表單表一-房屋新、增、改建稅籍及使用情形申報書
2 書證表單表二-聲明事項表
3 審核流程申報房屋新、增、改建稅籍及使用情形標準作業流程圖
4 審核流程申報房屋新、增、改建稅籍及使用情形流程圖(簡易版)
5 審核流程申報房屋新、增、改建稅籍及使用情形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申辦案件說明

申辦案件說明

案件說明

採線上申辦者請於三天內寄送申請案件所需證明文件或應備證件等資料(以郵戳為憑),超過時間將不予受理。

應檢附文件

一、房屋新、增、改建稅籍及使用情形申報書。

二、新、增、改建房屋應於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
1.建物測量成果圖(如已完成建物登記,稽徵機關可自行查調者,無需檢附)2.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起造人為自然人者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公共設施分攤協議書等相關資料,送本處或各分處房屋稅承辦單位設籍。

三、若裝設電梯者,請附電梯工程合約書或承攬契約書影本(建築完成日在103年7月1日後免附)。

四、產權未區分者,應附分配協議書正本。

五、無照違章建築房屋,應由房屋所有人出具承諾書正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六、房屋使用執照起造人若有變更,請檢附:
1.工程合約書
2.營造廠商開立之發票
3.支付憑證(或帳載資金往來)等相關資料。

七、自住房屋,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住家用房屋。

八、公益出租,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處理天數

18天

連絡電話

總    處 TEL:8952-8242 
板橋分處 TEL:8952-8640 
三鶯分處 TEL:8671-8247 
三重分處 TEL:8971-2318 
中和分處 TEL:8245-0124 或8245-0125 
瑞芳分處 TEL:2406-2807 
新店分處 TEL:8914-8824 
新莊分處 TEL:2277-1300 轉261 
淡水分處 TEL:2621-2001 轉3219
汐止分處 TEL:8643-2288 轉116
林口分處 TEL:2600-5200 轉211

 

  • 更新日期:112-02-20
  • 點閱次數:
  • 發布日期:107-10-11
  • 發布單位:房屋稅科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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