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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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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電子使用牌照稅繳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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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案件說明

申辦案件說明

案件說明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人之財產資料應保守秘密。非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或未經授權之代理人、辯護人,請勿申請。

  • 電子稅務文件查詢路徑:首頁>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使用牌照稅>申請核發使用牌照稅繳納證明

應檢附文件

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

處理天數

系統處理時間預估1小時,俟作業完成後,將以Email通知您可至電子稅務文件下載使用。

連絡電話

總    處 TEL:8952-8200 轉611、628~634、681
三鶯分處 TEL:8671-8230 轉250、251
汐止分處 TEL:8643-2288 轉124、152
板橋分處 TEL: 8952-8200轉226
三重分處 TEL:8971-2502
淡水分處 TEL: 2621-2001 轉3406、3431 ~3433
新店分處 TEL:89148888轉847
瑞芳分處 TEL:2406-2800 轉810、816
中和分處 TEL:8245-0100轉170、156~159
新莊分處 TEL:2277-1300 轉224
林口分處 TEL:2600-5200 轉231


 

  • 更新日期:112-11-24
  • 點閱次數:
  • 發布日期:107-10-11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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