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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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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案件

表單下載

序號類別標題檔案下載
1 書證表單表一-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書
2 書證表單表一-英譯書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書
3 書證表單表二-切結書
4 審核流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案件標準作業流程圖
5 審核流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案件流程圖(簡易版)
6 審核流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案件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申辦案件說明

申辦案件說明

案件說明


一、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土地出售後 2 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 2 年內再出售土地。 
(二)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三)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四)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五)新購土地面積,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六)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七)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二、採線上申辦者請於二天內寄送申請案件所需證明文件或應備證件等資料(以郵戳為憑),超過時間將不予受理。

應檢附文件

一、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書。
二、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三、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應立具切結書)。
四、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五、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處理天數

本轄20天;會勘27天,外轄60天(含會勘)

連絡電話

總    處 TEL:8952-8139 
板橋分處 TEL:8952-8212 
三鶯分處 TEL:8671-8241 
三重分處 TEL:8971-2353 
中和分處 TEL:8245-0160 
瑞芳分處 TEL:2406-2803 
新店分處 TEL:8914-8846 
新莊分處 TEL:2277-1300 轉213 
淡水分處 TEL:2621-2001 轉3414 
汐止分處 TEL:8643-2288 轉108
林口分處 TEL:2600-5200 轉221

  • 更新日期:112-02-20
  • 點閱次數:
  • 發布日期:107-10-11
  • 發布單位:土地稅科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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