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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方稅申請復查案件

表單下載

序號類別標題檔案下載
1 書證表單表一-復查申請書
2 書證表單表二-復查委任書
3 審核流程地方稅申請復查案件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圖
4 審核流程地方稅申請復查案件處理流程圖(簡易版)
5 審核流程地方稅申請復查案件處理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申辦案件說明

申辦案件說明

案件說明

一、救濟: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申請期限: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應檢附文件

一、復查申請書。
二、原繳款書正本或繳納收據影本。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處理天數

2個月

連絡電話

總處 法務科

TEL:(02)89528609~89528610、89528612、89528616、89528617、89528531

 

  • 更新日期:114-06-05
  • 點閱次數:
  • 發布日期:107-10-11
  • 發布單位:法務科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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