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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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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是否適用自住用稅率?

備註:

  1. 房屋供「自住」使用,房屋所有人請於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如適逢假日展延至次一工作日)提出申報。
  2. 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供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3.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戶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1. 另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僅1戶,同時符合上述(1)與(2)之規定,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即為全國單一自住房屋。
  2. 公益出租使用房屋,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線上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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