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
稅目 | 使用牌照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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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號 |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 |
案情概述 | 繳款書經寄存送達後逾期未完納,1年內第1次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依法裁處0.3倍罰鍰。 |
年度 | 109-11-04 |
內文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復查決定書 (案號:109-7-23) 申請人:何○○ 地 址:○○○○ 上列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處原核定申請復查一案,茲經復查決定如下: 主文 復查駁回。 事實 緣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貨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378立方公分,逾期未繳納108年使用牌照稅新臺幣(下同)1萬1,230元,嗣於109年2月4日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因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之違章行為,本處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108年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裁處0.3倍罰鍰計3,369元。申請人不服,主張渠未收到108年度使用牌照稅稅單及郵局掛號信通知,請本處查明是否有未合法送達之情形云云,申請復查。 理由 一、按「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主管稽徵機關於開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告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違章情形: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按未徵起應納稅額每次處0.3倍之罰鍰,但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為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1項、第10條、第25條、第28條第1項及財政部108年6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704699780號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部分所明定。 如對本決定書不服者,應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如係利害關係人則自知悉時起30日內),檢送訴願書及本復查決定書影本至本處,由本處層轉訴願管轄機關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地址:(2200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
- 發布日期:10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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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1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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