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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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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

稅目 使用牌照稅
條號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
案情概述 車輛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嗣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依法補稅及裁處0.6倍罰鍰。
年度 108-04-30
內文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復查決定書             (案號:108-7-3)

申請人:王○○

地  址:○○○○

上列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本稅及罰鍰事件不服本處原核定申請復查一案,茲經復查決定如下:

主文

復查駁回。

事實

緣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貨車 (以下簡稱系爭車輛),汽缸總排氣量1,298立方公分,於105年8月24日因停用報停,嗣於106年11月13日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因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之違章行為,本處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除補徵系爭車輛106年使用牌照稅新臺幣(下同)2,344元(課稅期間:106年1月1日至106年11月13日止)外,並按前揭應納稅額裁處0.6倍罰鍰計1,406元在案。申請人不服,主張系爭車輛報停後係停放於私人社區私人土地,並非停放於公共道路,請准予撤銷系爭補徵及罰鍰處分云云,申請復查。

理由

一、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違章情形一、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分別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財政部103年8月8日台財稅字第10304578850號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部分所明定。

二、查系爭車輛於105年8月24日因停用報停,嗣於106年11月13日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此有車籍異動歷史查詢資料、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規單號:○○○○及本處車輛檢查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案件舉發單(舉發單號:○○○○)附卷可稽,違章事實明確,且查核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之違章行為,是原核定依前揭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等規定,對申請人補徵系爭車輛106年使用牌照稅2,344元(課稅期間:106年1月1日至106年11月13日止),並按前揭應納稅額裁處0.6倍罰鍰計1,406元,於法洵屬有據,應予維持。

三、至申請人主張系爭車輛報停後係停放於私人社區私人土地,並非停放於公共道路,請准予撤銷系爭補徵及罰鍰處分一節。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所稱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參照財政部88年12月15日台財稅第0880450983號函檢送88年12月3日研商「使用牌照稅法修正後所衍生之相關問題,應如何解決」會議紀錄:「五、會議結論:(一)逾期未完稅車輛在滯納期滿後被查獲停放於公共道路或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檢驗時發現之車輛欠稅,均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及第10款:「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者。」、第56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不再繳納,處新臺幣3百元罰鍰。」其「使用」公共水陸道路除「行駛」外,尚應包含「停放車輛於道路兩側或路邊收費停車格」。易言之,停放亦為使用公共水陸道路方式之ㄧ,合先敘明。查申請人所有系爭車輛於106年11月13日在本市三重區中正北路394巷2弄旁道路停車經查獲,關於系爭車輛遭查獲之違規地點是否為公共道路一事,經詢據本市三重區公所108年2月15日新北重工字第10821171xx號函復略以:「有關本區中正北路394巷,經勘查現為路面供公眾通行部分為本所養護之道路。」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8年3月8日新北警重交字第10834540xx號函所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規單號:○○○○)、員警回覆聯影本、採證彩色照片2幀及上開本市三重區公所108年2月15日函附卷可稽。準此,申請人所有系爭車輛於105年8月24日因停用報停,嗣於106年11月13日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合致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所定要件,本處依法補徵及裁處並無違誤,申請人所訴,容有誤解,核無足採,倂予敘明。

四、基上論結,本案申請復查為無理由,爰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如對本決定書不服者,應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如係利害關係人則自知悉時起30日內),檢送訴願書及本復查決定書影本至本處,由本處層轉訴願管轄機關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另於訴願時請依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俾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地址:(2200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08-04-30
  • 發布單位:法務科
  • 更新日期:108-04-30
  • 點閱次數: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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