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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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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

稅目 娛樂稅
條號 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
案情概述 機動彈珠台,屬其他機動遊藝設施,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規定核定娛樂稅。
年度 109-04-10
內文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復查決定書(案號:108娛復1)

申請人:盧○○即○○商行

地  址:○○○○

上列申請人因108年10月至108年12月娛樂事件不服本處原核定申請復查一案,茲經復查決定如下:

主文

復查駁回。

事實

緣申請人於坐落本市○○區○○街46號(以下簡稱系爭建物)經營○○商行,申請人嗣於108年10月14日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向本處申報代徵娛樂稅,經本處審查結果系爭建物擺放選物販賣機22台、機動彈珠台6台、機動遊戲機2台,本處爰以108年10月18日新北稅中二字第○○○○號函通知申請人自108年10月5日起按查得資料予以設立娛樂稅稅籍登記,並依娛樂稅法第9條第1項規定核定每月查定課徵娛樂稅計新臺幣(下同)1萬600元,及核定課徵108年10月娛樂稅9,232元,並繼續核定108年11月至12月娛樂稅分計為1萬600元、1萬600元在案。申請人不服,主張機動彈珠台在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且保夾金額為200元,較同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選物販賣機之保夾金額790元低,應比照適用選物販賣機每月查定娛樂稅稅額300元云云,申請復查。

理由

一、按「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六、……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10日內繳納。」為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第3條、第7條及第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案申請人於系爭建物提供其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嗣於108年10月14日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向本處申報代徵娛樂稅,經本處於108年10月17日派員勘查現場擺放選物販賣機22台、機動彈珠台6台、機動遊戲機2台,此有本處娛樂稅營業狀況訪查報告表及訪查照片紀錄表10幀附案佐證,本處爰以108年10月18日新北稅中二字第○○○○號函通知申請人自108年10月5日起按查得資料予以設立娛樂稅稅籍登記,並依娛樂稅法第9條第1項及本處「娛樂稅查定課徵標準」之規定,分別按具娛樂性之選物販賣機及其他機動遊藝設施每台每月查定娛樂稅額300元及500元,核定每月查定課徵娛樂稅1萬600元(計算式:選物販賣機300元×22台+機動彈珠台500元×6台+機動遊戲機500元×2台=1萬600元)並核定108年10月娛樂稅9,232元(計算式:每月查定課徵娛樂稅1萬600元×27/31日=9,232元)及繼續核定108年11月及12月娛樂稅各計1萬600元,於法洵屬有據,應予維持。

三、至申請人不服,主張機動彈珠台在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且保夾金額為200元,較同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選物販賣機之保夾金額790元低,應比照適用選物販賣機每月查定娛樂稅稅額300元一節,按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已明示娛樂稅之課徵範圍,除娛樂場所外,亦兼及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是上揭規定第6款所謂「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應著重於該設施是否具有提供娛樂之性質,始符合娛樂稅法之立法意旨。然如前所述,機動彈珠台雖經經濟部評鑑非屬電子遊戲機,僅表不受「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惟其主要係提供彈珠台供人娛樂,實具有提供娛樂之性質,合致前揭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之要件,與申請人主張保夾金額高低無涉,又其性質亦非屬資訊休閒、電動搖搖馬或具娛樂性之選物販賣機之類別,係屬「其他機動遊藝設施」,本處按娛樂稅查定課徵標準「其他機動遊藝設施每台每月查定娛樂稅500元」之規定核定課徵108年10月娛樂稅9,232元,並續核定108年11月及12月娛樂稅各計1萬600元,揆諸前揭法令,並無違誤,是申請人主張,核無足採。

四、基上論結,本案申請復查為無理由,爰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如對本決定書不服者,應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如係利害關係人則自知悉時起30日內),檢送訴願書及本復查決定書影本至本處,由本處層轉訴願管轄機關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另訴願時請依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俾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地址:(2200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1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09-04-10
  • 發布單位:法務科
  • 更新日期:109-04-10
  • 點閱次數: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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