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已於申請書填註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者免附)及建物證明文件(已於申請書填註房屋建號者免附),於九月二十二日前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價稅自用申請書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