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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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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故事】擇定房屋現值較高3戶房屋,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合法節稅,讚讚讚! 

申請人張君於 111 年 2 月 11 日以新北市政府跨機關通報申請書,申請新遷入之戶籍地及其他 2 戶房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稅捐處 查核後發現張君已擇定其它 3 戶房屋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駁回其申請。張君氣沖沖打電話到稅捐處找納保官,表示其申請之房 屋現為住家使用,且無出租及營業,無法理解為何駁回其申請。

經納保官瞭解張君訴求,查其全國自住管制檔,張君與配偶共持有 14 戶房屋,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 定標準」第 2 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 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等 3 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而張君原 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 3 戶房屋現值均較新遷入之戶籍地房 屋現值低,納保官即建議張君重新擇定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較高之 前 3 戶房屋適用自住用稅率較為有利,以合法節稅。 嗣後張君依納保官建議重新擇定適用自住用稅率房屋,並提出申請, 稅捐處准自 111 年 2 月起改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順利平息了張 君的不滿,張君對於納保官服務態度及專業知識,深表讚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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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房屋稅-合法節稅,讚讚讚!
  • 發布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法務科
  • 更新日期:111-12-29
  • 點閱次數: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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