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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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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車輛如需繼續使用,應辦理重新領牌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車主如已不使用之車輛,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使用牌照稅僅計徵至停用前1日,可收節稅效果。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有關「使用」公共道路之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換言之,車輛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該處特別提醒車主,每年4月份如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應先行檢視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是否已逾期,如已逾期,有可能是車輛已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如您需要繼續使用該車輛,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重新領牌手續後,再上路使用,以免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後,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資料詳洽:消費稅科 科長張雅琪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 發布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3-03-22
  • 點閱次數: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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